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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双方与一方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分手后如何分割房产


案例
家住昆山的貂蝉与吕布系同事关系,自2005年6月起共事同一家公司,双方交往比较多,也谈得来。貂蝉非常欣赏吕布的才华,吕布非常喜欢貂蝉的善解人意,双方日久生情,于2006年3月确定恋爱关系。考虑到日后结婚需要有个稳定的往所,于是吕布提议一起买房以备结婚之用。可是双方是“月光族”,几乎无积蓄,貂蝉提议由吕布的父母出首付,然后两人共同还贷。当两人把这个提议告诉吕布的父母时,老人说出首付可以,但需要把老人的名字也写在产权证上。两人一想反正早晚是一家人,无所谓的,于是四个人开始寻找房源。2006年8月,双方看中了上海某区的一套期房,房屋总价为人民币80万元,吕布父母支付首付款35万元,由于貂蝉的收入比吕布高,于是余款45万元以貂蝉作为主货人向银行申请了组合货款(公积金贷款加商业贷款),其中公积全贷款20万元,商业贷款25万元。2008年3月12日,四人取得了房屋的产权证,登记薄记载的共有状况为“共同共有”。后由于貂蝉和吕布在房屋装修问题上发生分歧,经常争吵,无奈之下,双方决定终止恋爱关系。分手简单,但房屋分割就麻烦了,貂蝉认为应按照出资比例分割房屋,其享有56.25%的产权份额,而吕布认为,貂蝉只是还了几年贷款,故只同意归还这几年的房贷,不同意分割房屋增值部分。双方争执不下,于是貂蝉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共有房屋,诉讼中双方一致认可房屋总价为150万元,剩余贷款余额39.8万元,该房屋到底该如何分割呢?
 
昆山律师(13962666688)剖析
 
  • 系争房屋的共有形式依据我国《物权法》第103条之规足,着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有约定的依定,若无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也就是说,针对共有财产的共有形式,我国立法采用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之间无特别约定时适用法定原则。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既然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则四人对于系争房屋自然是共同共有形式,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其他的特别约定。
  • 本案系争房屋分割之原则
鉴于貂蝉与吕布的恋爱关系已终止,四人对于系争房屋之共有的基础已丧失,故貂蝉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共有财产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分割的情形。共同共有的财产分割的原则为均等分割,但要适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就本案而言,鉴于房屋登记的共有形式为“共同共有”,故貂蝉要求按照出资比例分割房屋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况且貂蝉的出资系向银行借款(还贷),并未真正意义上拿出与贷款金额等值的“黄金白银”仅凭一段时间的还款而要求按照出资比例分割实难得到法律支持,但也不能因其未出资自产权人资格,毕竟其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之一。
 
  • 本案系争房屋归属问题
一般而言,在房屋分割中除极个别案件进人拍卖程序或自行出售外,必然是一方拿钱,一方得房。关于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法院在处理该争议时,首先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法院一般根据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决定,通常是将房屋判归有支付能力的一方或出资较多的一方,但若涉及银行按揭贷款,法院从保护债权人利益角度出发,一般将房屋判归主贷人即借款人一方,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或贷款人即银行同意将房屋判归非借款人一方。
本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貂蝉要求取得所有权的依据是其是房屋贷款的主贷人,且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的话其占有的份额高于吕布一家;而吕布一家三口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理由是,其一家三口居住在房屋内,且首付款也是其全部出资的,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于貂蝉。庭审中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贷款人即银行表示,吕布一家均不符合银行对借款人资质的要求,故不同意变更主贷人。最后,法院综合三方的意见,考虑到共有人对房屋的贡献大小及债权人利益,将房屋判归貂蝉所有,貂蝉支付吕布一家三口房屋折价款89万元。判决后,双方均上诉表示不服,最后二审法院驳回了双方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昆山律师(13962666688)提醒
儿女是父母的心头肉,父母为了子女将来的幸福生活,一般会把“家底”全部拿出来为子女购置婚房。但由于目前社会信任危机日益严重,很多老人担心自已的“血汗钱”被子女的配偶或恋人“吞掉”,于是购房时要求将自己的名字也加在产权证上,该举在情理之中,无可厚非。但是,现实中很多人误以为自己家出的首付,如果发生争执,也必然是房子归自己,其实这是错误的理解。法律没有规定谁出首付,谁得房屋,法院在判决房屋归属时需要全面考虑,平衡各方利益,从而达到公平公正的目的。因此,笔者建议若父母出首付款购房,最好以自已的子女作为主贷人进行贷款,若子女的收入达不到银行之要求(一般要求借数人月收入不得低于月还款额的两倍),可由父母再补充收入证明或其他资产证明,以达到银行之要求,或采取降低贷款额之方式,尽量避免以子女态人的名义申请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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