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双方与一方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分手后如何分割房产

案例
家住昆山的貂蝉与吕布系同事关系,自2005年6月起共事同一家公司,双方交往比较多,也谈得来。貂蝉非常欣赏吕布的才华,吕布非常喜欢貂蝉的善解人意,双方日久生情,于2006年3月确定恋爱关系。考虑到日后结婚需要有个稳定的往所,于是吕布提议一起买房以备结婚之用。可是双方是“月光族”,几乎无积蓄,貂蝉提议由吕布的父母出首付,然后两人共同还贷。当两人把这个提议告诉吕布的父母时,老人说出首付可以,但需要把老人的名字也写在产权证上。两人一想反正早晚是一家人,无所谓的,于是四个人开始寻找房源。2006年8月,双方看中了上海某区的一套期房,房屋总价为人民币80万元,吕布父母支付首付款35万元,由于貂蝉的收入比吕布高,于是余款45万元以貂蝉作为主货人向银行申请了组合货款(公积金贷款加商业贷款),其中公积全贷款20万元,商业贷款25万元。2008年3月12日,四人取得了房屋的产权证,登记薄记载的共有状况为“共同共有”。后由于貂蝉和吕布在房屋装修问题上发生分歧,经常争吵,无奈之下,双方决定终止恋爱关系。分手简单,但房屋分割就麻烦了,貂蝉认为应按照出资比例分割房屋,其享有56.25%的产权份额,而吕布认为,貂蝉只是还了几年贷款,故只同意归还这几年的房贷,不同意分割房屋增值部分。双方争执不下,于是貂蝉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共有房屋,诉讼中双方一致认可房屋总价为150万元,剩余贷款余额39.8万元,该房屋到底该如何分割呢?
昆山律师(13962666688)剖析
- 系争房屋的共有形式依据我国《物权法》第103条之规足,着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有约定的依定,若无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也就是说,针对共有财产的共有形式,我国立法采用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之间无特别约定时适用法定原则。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既然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则四人对于系争房屋自然是共同共有形式,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其他的特别约定。
- 本案系争房屋分割之原则
- 本案系争房屋归属问题
本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貂蝉要求取得所有权的依据是其是房屋贷款的主贷人,且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的话其占有的份额高于吕布一家;而吕布一家三口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理由是,其一家三口居住在房屋内,且首付款也是其全部出资的,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于貂蝉。庭审中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贷款人即银行表示,吕布一家均不符合银行对借款人资质的要求,故不同意变更主贷人。最后,法院综合三方的意见,考虑到共有人对房屋的贡献大小及债权人利益,将房屋判归貂蝉所有,貂蝉支付吕布一家三口房屋折价款89万元。判决后,双方均上诉表示不服,最后二审法院驳回了双方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昆山律师(13962666688)提醒
儿女是父母的心头肉,父母为了子女将来的幸福生活,一般会把“家底”全部拿出来为子女购置婚房。但由于目前社会信任危机日益严重,很多老人担心自已的“血汗钱”被子女的配偶或恋人“吞掉”,于是购房时要求将自己的名字也加在产权证上,该举在情理之中,无可厚非。但是,现实中很多人误以为自己家出的首付,如果发生争执,也必然是房子归自己,其实这是错误的理解。法律没有规定谁出首付,谁得房屋,法院在判决房屋归属时需要全面考虑,平衡各方利益,从而达到公平公正的目的。因此,笔者建议若父母出首付款购房,最好以自已的子女作为主贷人进行贷款,若子女的收入达不到银行之要求(一般要求借数人月收入不得低于月还款额的两倍),可由父母再补充收入证明或其他资产证明,以达到银行之要求,或采取降低贷款额之方式,尽量避免以子女态人的名义申请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