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双方一起出资购置房屋,但产权登记比例与实际出资比例不符,分手后如何分割房产

家住昆山的吕布与貂蝉系硕士研究生时期的同学,双方从研究生一年级起就确立了心发关系。2006年双方毕业后一起进入了上海一家事业单位,考虑到将来结婚要有个自已的“爱果”,同时双方工作和收入很稳定,也具备了购房的经济条件,于走在2006年11月购买了上海某区的一套二手房屋,总价款55万,其中吕布出黄13万,孙名援出资7万元,剩余房款35万元,以吕布的名义向某银行借款支付,产权登记在两人名下。房屋单装修后,双方共同入住。
不久双方发生矛盾,2007年5月貂蝉搬出房屋。吕布为了挽回双方的感情,多次向貂蝉表示希望和好,希望其回心转意,最后,貂蝉同意和好,但要求主录杰将房屋的另48%的产权份额转让给自己。无奈之下,王录杰答应了貂蝉的要求,双方通过房屋买卖形式将产权进行了变更登记,最后,房屋产权证显示王录杰享有房屋2%的产权份额,貂蝉享有98%的产权份额。不久,因双方再次发生矛盾,貂蝉搬出房屋,恋爱关系就此彻底破裂。王蒙杰为了彻底结柬双方的关系,于2008年10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诉讼中,貂蝉称自己享有房屋98%的产权份额,反诉要求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双方各持己见,那么该房屋应当如何分割呢?
昆山律师(13962666688)剖析
- 吕布与貂蝉对于系争房屋系按份共有形式
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双方在房屋登记时进行了约定且已登记在房屋登记簿上,则双方各自享有的产权份额应以登记为准。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只是一种推定效力,在产权人内部之间还需要考虑各自的出资及其他客观情况。就本案而言,虽然房屋登记簿记载貂蝉享有房屋98%的产权份额,而吕布仅享有2%的产权份额,但该记载并未体现双方的出资情况,也未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房屋最初登记在二人名下,双方既未约定为共同共有,也未约定为按份共有,故依据我国《物权法》第103条之规定,若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鉴于本案双方无家庭关系,故双方系按份共有形式。之后虽然双方通过房屋买卖形式将吕布的48%的产权份额变更至貂蝉名下,但双方并无买卖之合意,买卖合同本质是指一方交付标的物,另一方支付价款,而本案中双方并无支付价款的合意,只是为关系和好及日后结婚做准备而已,故不能将房屋登记簿的记载视为双方关于房屋共有份额的一种约定,否则也有失公允,故双方各自的产权份额应当根据最初购置房屋时各自的出地以房产产权登记为准。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 房屋的分割原则
- 房屋归属问题
本案审理中,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吕布主张房屋归其所有的理由是其对于系争房屋贡献较大,而貂蝉主张房屋归其所有的理由是房屋登记簿上记载计享有98%的产权份额。双方僵持不下致调解不成。同时法院还查明自贷款发粉之日起至诉讼期间,贷款均系吕布一人偿还,双方诉讼中一致确认系争房屋价估为126万元。
- 法院审理结果

一般而言,恋爱中的双方如果出现激烈的矛盾,必然有一方要做妥协,否则从方的恋爱关系会宣告“破产”。此时一方为了哄另一方开心,往往做出很多常人难以理解的行为,如本案中的吕布。但是,任何一个理智的人都应当清楚地认识到,恋爱关系的维系以及日后步入婚烟殿堂需要的是真挚的爱情,而不能以财产力对价来换取爱情。经济是爱情的基础,但并非爱情的全部。本案中虽然王蒙杰在财产方面并未有太大的损失,但类似案件的处理在司法实践中也是有争议的,风险很大,因此,建议热恋中的人们在恋爱期间不要以财产来换取爱情,这样的行为很危险,同时这样的爱情也非纯洁真挚,是否值得珍惜和挽留需要深思!